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1954年) 第四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1954年) 第三十七條 第四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三十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原選舉單位的監督。原選舉單位有權隨時撤換本單位選出的代表;代表的撤換必須由原選舉單位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六條 目录 第三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