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1954年) 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六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非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許可,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審判。如果代表因為是現行犯被拘留,執行拘留的機關必須立即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