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1954年) 第四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1954年) 第三十五條 第四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三十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和執行其他屬於代表的職務的時候,國家根據需要給以適當的津貼和物質上的便利。 第三十四條 目录 第三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