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1954年) 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四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國務院或者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提出的質問,經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交受質問的機關。受質問的機關必須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答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