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1954年) 第四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三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1954年) 第三十三條 第四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三十三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列席原選舉單位的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目录 第三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