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1954年) 第四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三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1954年) 第三十二條 第四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三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必須效忠人民民主制度,遵守憲法和法律,努力為人民服務,並且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主動地協助憲法、法律和國家政策的實施。 第三十一條 目录 第三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