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1949年) 第三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194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政務院 第十三條 政務院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任命總理一人,副總理若干人,秘書長一人,政務委員若干人組成之。政務委員得兼任各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和各部的部長。 第十四條 政務院對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休會期間,對中央人民政府的主席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十五條 政務院根據並為執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國家的法律、法令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規定的施政方針,行使下列職權: 第十六條 政務院總理主持政務院全院事宜。政務院副總理和秘書長協助總理執行職務。 第十七條 政務院的政務會議,每周舉行一次,由總理負責召集。總理根據需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政務委員的請求,得提前或延期召開會議。政務院的會議,須有政務委員過半數的出席始得… 第十八條 政務院設政治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文化教育委員會、人民監察委員會和下列各部、會、院、署、行,主持各該部門的國家行政事宜: 第十九條 各部、會、院、署、行,在自己的權限内,得頒發決議和命令,並審查其執行。 第二十條 政務院設秘書廳,辦理日常事務,並管理文書檔案和印鑄等事宜。 第二十一條 政務院及各委、部、會、院、署、行、廳的組織條例,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制定或批准之。 第二十二條 各委、部、會、院、署、行、廳,於必要時,得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決議增加,減少,或合並之。 第十二條 目录 第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