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1949年) 第三章 政務院 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1949年) 第二十二條 第三章 政務院 第二十二條 各委、部、會、院、署、行、廳,於必要時,得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決議增加,減少,或合並之。 第二十一條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