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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194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 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統一管轄並指揮全國人民解放軍和其他人民武裝力量。 第二十四條 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員若干人。 第二十五條 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的組織及其管理和指揮系統,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制定之。
第二十二條 目录 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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