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1949年) 第三章 政務院 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1949年) 第十九條 第三章 政務院 第十九條 各部、會、院、署、行,在自己的權限内,得頒發決議和命令,並審查其執行。 第十八條 目录 第二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