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1949年) 第三章 政務院 第二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1949年) 第二十條 第三章 政務院 第二十條 政務院設秘書廳,辦理日常事務,並管理文書檔案和印鑄等事宜。 第十九條 目录 第二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