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1949年) 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政務院設政治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文化教育委員會、人民監察委員會和下列各部、會、院、署、行,主持各該部門的國家行政事宜:

内務部;

外交部;

情報總署;

公安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

貿易部;

海關總署;

重工業部;

燃料工業部;

紡織工業部;

食品工業部;

輕工業部(不屬上述四部門之工業);

鐵道部;

郵電部;

交通部;

農業部;

林墾部;

水利部;

勞動部;

文化部;

教育部;

科學院;

新聞總署;

出版總署;

衛生部;

司法部;

法制委員會;

民族事務委員會;

華僑事務委員會。

政治法律委員會指導内務部、公安部、司法部、法制委員會和民族事務委員會的工作。

財政經濟委員會指導財政部、貿易部、重工業部、燃料工業部、紡織工業部、食品工業部、輕工業部、鐵道部、郵電部、交通部、農業部、林墾部、水利部、勞動部、人民銀行和海關總署的工作。

文化教育委員會指導文化部、教育部、衛生部、科學院、新聞總署和出版總署的工作。

為進行工作,各負指導責任的委員會得對其所屬各部、會、院、署、行和下級機關,頒發決議和命令,並審查其執行。

人民監察委員會負責監察政府機關和公務人員是否履行其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