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1949年) 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政務院設政治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文化教育委員會、人民監察委員會和下列各部、會、院、署、行,主持各該部門的國家行政事宜:
内務部;
外交部;
情報總署;
公安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
貿易部;
海關總署;
重工業部;
燃料工業部;
紡織工業部;
食品工業部;
輕工業部(不屬上述四部門之工業);
鐵道部;
郵電部;
交通部;
農業部;
林墾部;
水利部;
勞動部;
文化部;
教育部;
科學院;
新聞總署;
出版總署;
衛生部;
司法部;
法制委員會;
民族事務委員會;
華僑事務委員會。
政治法律委員會指導内務部、公安部、司法部、法制委員會和民族事務委員會的工作。
財政經濟委員會指導財政部、貿易部、重工業部、燃料工業部、紡織工業部、食品工業部、輕工業部、鐵道部、郵電部、交通部、農業部、林墾部、水利部、勞動部、人民銀行和海關總署的工作。
文化教育委員會指導文化部、教育部、衛生部、科學院、新聞總署和出版總署的工作。
為進行工作,各負指導責任的委員會得對其所屬各部、會、院、署、行和下級機關,頒發決議和命令,並審查其執行。
人民監察委員會負責監察政府機關和公務人員是否履行其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