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1949年) 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政務院的政務會議,每周舉行一次,由總理負責召集。總理根據需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政務委員的請求,得提前或延期召開會議。政務院的會議,須有政務委員過半數的出席始得開會,須有出席政務委員過半數的同意始得通過決議。政務院的決議和命令,以總理單獨簽署行之,或由總理簽署外並由有關各委、部、會、院、署、行的首長副署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