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1949年) 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政務院根據並為執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國家的法律、法令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規定的施政方針,行使下列職權:
頒發決議和命令,並審查其執行。
廢除或修改各委、部、會、院、署、行和各級政府與國家的法律、法令和政務院的決議、命令相抵觸的決議和命令。
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提出議案。
聯繫、統一並指導各委、部、會、院、署、行及所屬其他機關的相互關係,内部組織和一般工作。
領導全國各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
任免或批准任免第七條第九款乙項規定以外的各縣市以上的主要行政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