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1949年) 第三章 政務院 第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1949年) 第十四條 第三章 政務院 第十四條 政務院對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休會期間,對中央人民政府的主席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十三條 目录 第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