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1949年) 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政務院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任命總理一人,副總理若干人,秘書長一人,政務委員若干人組成之。政務委員得兼任各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和各部的部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