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林业局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改革,加强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林业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林业补贴、森林公安、国有林场改革等方面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三条 每年12月31日前,由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下达下一年度林业工作任务计划,具体包括:下一年度造林、森林抚育及良种生产繁育计划,湿地和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支持重点内…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下达的林业工作任务计划和有关要求,结合本省林业建设、保护和恢复工作任… 第五条 国家林业局根据各省资金申请文件、林业工作任务计划等,统筹研究和提出各省林业补助资金分配建议,并于4月30日前将林业补助资金分配建议函报财政部。 第六条 财政部根据预算安排、各省资金申请文件、国家林业局的资金分配建议函、上年度林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确定林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复预算后三个… 第七条 林业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 第八条 林业补助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九条 林业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林业补助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实行预算决算管理。 第三章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第十一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公益林林地。 第十三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根据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包括管护补助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两部分。 第十四条 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工企业等国有单位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测算审核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部根据各省、国家林业局报送的国家级公益林征占用等资源变化情况,相应调整用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方面的预算。 第十六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签订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合同。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应按照管护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根据管护合同履行情… 第四章 林业补贴 第十七条 林业补贴是指用于林木良种培育、造林和森林抚育,湿地、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与保护,林业防灾减灾,林业科技推广示范,林业贷款贴息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八条 林木良种培育、造林和森林抚育补贴具体支出内容是: 第十九条 湿地、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与保护补贴,根据湿地、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重要性、建设内容、任务量、地方财力状况、保护成… 第二十条 林业防灾减灾补贴根据损失程度、防灾减灾任务量、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分配。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第二十一条 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补贴是指用于对全国林业生态建设或林业产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先进、成熟、有效的林业科技成果推广与示范等相关支出的补贴。补贴对象为承担林业科技成果… 第二十二条 林业贷款贴息补贴(以下简称贴息补贴)是指中央财政对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和小额贷款公司,下同)发放的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给予一定期限和比例的利息补贴。 第五章 森林公安补助 第二十三条 森林公安补助主要是用于森林公安机关办案(业务)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开支的补助。森林公安补助根据警力、地方财力状况、业务工作量、装备需求、森林资源管理等因素分配。 第二十四条 森林公安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由中央、省级和省以下同级财政分区域按保障责任负担。森林公安补助对中西部地区的县级森林公安机关和省级直属的重点国有林区森林公… 第二十五条 森林公安补助主要用于市级以下森林公安机关,省级财政部门可预留不超过中央森林公安资金的10%,专项用于省级森林公安机关承办公安部、国家林业局部署的重大任务,直接侦… 第二十六条 森林公安补助使用范围包括森林公安办案(业务)经费和森林公安业务装备经费。其中森林公安办案(业务)经费用于森林公安机关开展案件侦办查处、森林资源保护、林区治安管理… 第六章 国有林场改革补助 第二十七条 国有林场改革补助是指用于支持国有林场改革的一次性补助支出。 第二十八条 国有林场改革补助主要用于补缴国有林场拖欠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国有林场分离场办学校和医院等社会职能费用、先行自主推进国有林场改革的省奖励补助等。… 第二十九条 国有林场改革补助按照国有林场职工人数(包括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和林地面积两个因素分配,其中:每名职工补助2万元,每亩林地补助1.15元。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林业补助资金的申请、分配、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各类违法违规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按第三十条规定追回的林业补助资金,由财政部商国家林业局用于对林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范、成效显著的省进行奖励。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林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追踪问效,适时组织开展绩效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 第三十四条 林业补助资金相关补助补贴标准因政策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381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 附件: 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申请主要内容和有关要求 附件 一、 上年度有关情况 (一) 上年度林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 1.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2. 林业补贴 3. 森林公安补助 4. 国有林场改革补助 (二) 中央财政支持的林业生态建设、保护和恢复计划任务完成情况。 (三)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及资源变化情况。 (四) 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和成灾情况、预防和治理成效,林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五) 中央财政已支持的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进展及完成情况等。 (六) 林业贴息贷款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 二、 本年度有关计划及情况 (一) 本年度计划完成的造林和森林抚育以及良种生产、育苗任务。 (二) 本年度有害生物防治方案。 (三) 本年度计划实施的湿地、自然保护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任务。 (四) 本年度计划支持的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 (五) 申报中央财政贴息的上年度林业贷款项目落实情况。 (六) 森林公安补助分配使用计划。 相关版本 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4)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2020)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16) 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4) 林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2016) 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4) 林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