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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 第三十四条 林业补助资金相关补助补贴标准因政策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381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 附件: 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申请主要内容和有关要求 附件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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