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 附件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381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2〕505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290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湿地保护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23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44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10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公安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47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289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农〔2009〕291号)同时废止,《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边境草原森林防火隔离带补助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农〔2002〕70号)中有关边境森林防火隔离带补助的内容同时废止。

附件

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申请主要内容和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