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五章 森林公安补助 第二十四条 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森林公安补助 第二十四条 森林公安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由中央、省级和省以下同级财政分区域按保障责任负担。森林公安补助对中西部地区的县级森林公安机关和省级直属的重点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机关,以及维稳任务重、经济困难地区的地(市)森林公安机关予以重点补助;对东部地区县级森林公安机关予以奖励性补助。按照政法经费保障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应在做好本级森林公安经费保障的同时,依照不低于本省公安机关的标准安排省级森林公安转移支付资金。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