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章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第十六条 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第十六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签订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合同。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应按照管护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根据管护合同履行情况领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