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试行)(2005年) 第五章 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试行)(200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资金使用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 资金使用应严格遵守财经法规,不得突破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支出范围、支出标准。 第二十六条 单位应建立水利资金使用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严格规范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和手续。 第二十八条 人员经费中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等支出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用经费的使用管理应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职责的全面履行。 第三十条 项目支出(含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依据批复的项目概(预)算,按照规定的标准和内容使用项目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规范水利资金的使用管理,发生以下行为的,审批人和经办人承担直接责任,其中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二条 将中央水利资金对外贷款或违反规定进行担保的,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