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试行)(2005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规范水利资金的使用管理,发生以下行为的,审批人和经办人承担直接责任,其中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

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

办理无预(概)算、超预(概)算支出;

伪造、变造虚假合同或发票骗取预算资金;

挪用、挤占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