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试行)(2005年) 第五章 资金使用管理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试行)(200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资金使用管理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人员经费中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等支出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 财务机构负责人对人员经费支出的资金来源合法性承担直接责任;劳资、工会等业务部门负责人对其管理事项的合规性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