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试行)(200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收费票据、发票的管理。发生以下违规行为的,票据管理人员承担直接责任,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

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或不按规定的式样、数量、要求,印制收费票据、发票;

私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出借或代开收费票据、发票;

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之间互相串用或开具的票据与实际业务不一致;

擅自毁损票据、票据存根联和票据登记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