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试行)(2005年) 第四章 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试行)(200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收入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 各项收入要做到应收尽收。 第二十条 所有收入均应纳入本单位财务机构集中管理。 第二十一条 隐瞒、截留、挪用应当上缴财政收入的,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滞留或坐支应当上缴财政收入的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办理收费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规范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收费票据、发票的管理。发生以下违规行为的,票据管理人员承担直接责任,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