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试行)(2005年) 第四章 收入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试行)(2005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收入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所有收入均应纳入本单位财务机构集中管理。 单位私设“小金库”的,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部门私设“小金库”的,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账务上隐瞒、虚列收入的,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