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试行)(2005年) 第四章 收入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 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试行)(2005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收入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 各项收入要做到应收尽收。 故意不收或少收的,执收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其中执收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