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试行)(200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水利财政资金的拨付按照预算级次和隶属关系逐级拨付。

故意滞留应当拨付的水利财政资金的,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如属单位负责人授意的,由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