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试行)(2005年) 第三章 财政资金的申请与拨付责任 第十八条 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试行)(2005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财政资金的申请与拨付责任 第十八条 水利财政资金的拨付按照预算级次和隶属关系逐级拨付。 故意滞留应当拨付的水利财政资金的,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如属单位负责人授意的,由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