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试行)(2005年) 第三章 财政资金的申请与拨付责任 第十七条 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试行)(2005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财政资金的申请与拨付责任 第十七条 实行国库直接支付的单位应依据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申请。 支付内容不真实的,申请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支付程序不合规的,财务机构负责人和经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其中经办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