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试行)(200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实行国库直接支付的单位应依据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申请。

支付内容不真实的,申请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支付程序不合规的,财务机构负责人和经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其中经办人员负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