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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试行)(200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财政资金的申请与拨付责任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资金申请、拨付工作程序,明确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业务部门根据工作任务安排或项目实施进度,向财务机构提交资金需求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水利财政资金的申请按预算级次,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汇总、上报。 第十七条 实行国库直接支付的单位应依据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申请。 第十八条 水利财政资金的拨付按照预算级次和隶属关系逐级拨付。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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