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试行)(2005年) 第二章 预算编制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试行)(2005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预算编制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预算批复执行后的调整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不按规定程序调整预算的,单位负责人及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经办人员承担间接责任。 第十二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