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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试行)(200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预算编制管理责任

第八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预算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预算管理。 第九条 预算由各单位财务机构归口管理,负责管理、协调预算的具体工作,综合平衡单位预算收支;相关部门协作配合。 第十条 预算编制应真实、合法、完整。 第十一条 预算项目立项应符合国家及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编制项目申报文本和项目预算。 第十二条 各级主管单位要严格按照上一级主管单位批复的预算及时批复所属单位预算。发生以下行为的,单位负责人对预算批复承担直接责任,财务机构负责人或其他业务部门负责人承担间接… 第十三条 预算批复执行后的调整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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