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试行)(200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各级主管单位要严格按照上一级主管单位批复的预算及时批复所属单位预算。发生以下行为的,单位负责人对预算批复承担直接责任,财务机构负责人或其他业务部门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其中财务机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将预算全部批复到所属单位;

预算批复时预留待分配;

越权调整预算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