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试行)(2005年) 第三章 财政资金的申请与拨付责任 第十五条 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试行)(2005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财政资金的申请与拨付责任 第十五条 业务部门根据工作任务安排或项目实施进度,向财务机构提交资金需求的相关资料。 资料不真实、不合规的,业务部门经办人承担直接责任,业务部门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