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试行)(200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资金申请、拨付工作程序,明确职责分工。

未建立资金申请、拨付工作程序,职责分工不清的,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