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试行)(2005年) 第四章 收入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试行)(2005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收入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规范预算外资金管理。 预算外资金未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