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章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七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预备级。 第八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九条 甲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条 乙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一条 预备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进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认定工作。相关资格申报的通知、要求和申请材料格式文本等将提前两个月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予以公布,以便于申请人准备申… 第十三条 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按要求报送以下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经过核查的资格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并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资… 第十六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资格延续申请。未按规…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进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升级的评审工作。获得乙级资格满2年、预备级资格满1年以后,符合高一级别条件的,可按规定提出升级申请。预备级招标代理… 第十九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资格申请、资格升级和资格延续的申请材料,应先报送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初审。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