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预备级。

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及以下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预备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及以下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