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是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具备开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办公条件;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良好的内部管理制度;
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
有一定规模的评标专家库;
近3年内机构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相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降级或撤销资格的处罚;
近3年内机构主要负责人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