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十五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经过核查的资格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并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 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名单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和行业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