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按要求提供制作资格证书所需的有关资料和信息,并按时领取资格证书;不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或不按时领取资格证书的,按自动放弃资格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