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预备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不少于50%,已登记在册的招标师不少于30%。

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在300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