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按要求报送以下材料: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申请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公司章程;
企业机构设置情况;
企业人员基本情况;
招标代理业绩证明;
评标专家库人员情况;
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申请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公司章程;
企业机构设置情况;
企业人员基本情况;
招标代理业绩证明;
评标专家库人员情况;
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