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按要求报送以下材料: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申请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公司章程;

企业机构设置情况;

企业人员基本情况;

招标代理业绩证明;

评标专家库人员情况;

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