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依据《政府采购法》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业务的采购代理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须同时具备相应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资格。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 第五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