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依据《政府采购法》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业务的采购代理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须同时具备相应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