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是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活动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