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三章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结合董事会建设,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逐步规范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促进建立分工协作、相互监督、有效制衡的经营决策… 第十四条 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包括: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和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 第十五条 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第十六条 企业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责主要包括: 第十七条 企业财会内控机制建设职责主要包括: 第十八条 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监管职责主要包括: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赋予总会计师有效履行职责的相应工作权限,具体包括: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建议权,以及企业大额资金… 第二十条 总会计师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是指总会计师应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者企业其他重大决策会议,参与表决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具体包括: 第二十一条 总会计师对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具体包括: 第二十二条 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权是指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参与组织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下一级企业总会计师的业务… 第二十三条 总会计师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是指企业按规定对大额资金使用,应当建立由总会计师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联签制度;对于应当实施联签的资金,未经总会计师签字或者授权,财会人员不… 第二十四条 企业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有权拒绝签字: 第二十五条 总会计师对企业作出的重大经营决策应当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有不同意见或者有关建议未被采纳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