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任职或者工作应当回避:
按照国家关于干部任职回避工作有关规定应当进行任职回避的;
除国资委或公司董事会批准外,在所在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关联企业拥有股权,以及可能影响总会计师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重要利益的;
在重大项目投资、招投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工作中,涉及与本人及本人亲属利益的。
按照国家关于干部任职回避工作有关规定应当进行任职回避的;
除国资委或公司董事会批准外,在所在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关联企业拥有股权,以及可能影响总会计师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重要利益的;
在重大项目投资、招投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工作中,涉及与本人及本人亲属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