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会计师:
不具备第十条规定的;
曾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重大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或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对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经营成果严重不实负主管或直接责任的;
个人所负企业较大数额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党纪、政纪、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具备第十条规定的;
曾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重大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或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对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经营成果严重不实负主管或直接责任的;
个人所负企业较大数额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党纪、政纪、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