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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配备符合条件的总会计师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符合条件的各级子企业,也应当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 第八条 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各级子企业实施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委派等方式,积极探索完善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监督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第十条 担任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会计师: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任职或者工作应当回避: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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